晋州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4-04-01 发布者:应急管理局
为依法履行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应急〔2021〕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安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以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规范和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为抓手,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现代化富强优美幸福晋州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是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监管执法企业清单,对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现执法检查全覆盖。二是建立县乡两级执法检查沟通协调机制,构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只有一个监管执法主体”的执法机制,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三是建立健全执法企业名单,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生产环节的执法力度,兼顾小微企业实际,实现“一企一策”精准执法,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四是着力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完善执法制度、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每一起执法案件合法合规。五是实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内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覆盖率、问题隐患整改率、严重违法行为立案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是扎实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突出重点行业企业、区域重点企业、发生过事故以及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企业,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双重预防控制机制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安全技术服务事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关情况等内容列为执法检查必查事项,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职、强化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投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开展重点时段集中执法检查。围绕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在元旦、春节、两会、五一、暑汛期、国庆等特殊时段敏感时期,精心组织策划集中执法、“双随机”抽查执法、暗查暗访等执法行动,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三是按照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按照上级工作安排和本级工作部署,由局相关股室组织开展对全市安全培训、检验检测、安全评价机构和三年内事故发生单位的专项执法,对其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四是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和执法标准化建设。五是积极配合上级完成相关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执法事项。六是认真做好执法质量统计报送、典型案例审核上报、部建“互联网+执法”应用等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执法人员数量
目前,晋州市应急管理局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共计32人,其中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16人。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1.全年总法定工作日
2024年全年共366天,有52周,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天,国家法定工作日251天(366-104-11)。
全年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总法定工作日为4016人天(16×251﹦4016人天)。
2.其它执法工作日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开展专项检查、暗查暗访、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核实举报投诉,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安全生产宣教培训,组织听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执法工作任务等。结合前三个年度情况,2024年按照95天计。
3.非执法工作日
主要包括机关值班,各类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参加党群活动,病、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结合前三个年度情况,2024年按照60天计。
4.监督检查工作日
全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行政执法人员数量×80%=(251-95-60)×16×80%≈1229人天。
5.计划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数量
按照平均闭环执法检查一家生产经营单位需2名执法人员10天计,共需检查工作日20人天。2024年监督检查工作日为1382人天,年计划需完成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60家(监督检查工作日÷检查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日=1229÷20≈61家),故全年监督检查企业按照61家安排。
(三)经费保障
本年度市财政已安排专项预算予以保证。
三、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晋州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要求,2024年我局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如下: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2)涉爆粉尘、液氨制冷(制氢)、涉有限空间作业等生产经营单位;
(3)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根据工商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工作实际,全年计划全覆盖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32家。(详见附件1)。
工商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股室、执法大队,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 150号)相关要求,对列入重点检查的工商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三)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危险化学品、工商贸行业,要根据行业特点,按照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企业安全管理重点事项、重点岗位部位、重点作业环节和管理中易发多发的违法问题,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各监管股室、执法大队在编制具体监督检查计划时应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四)监督检查时间安排
监督检查的时间按照每季度工作日和重点时段进行合理分配,具体检查时间由各监管股室、执法大队自行安排。
四、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晋州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要求,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各乡镇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结合我局全年计划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和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数量,2024年我局计划监督检查一般生产经营单位29家,主要包括工商贸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纯经营)。
各监管股室、执法大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规定进行随机抽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抽取生产经营单位时,要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冀应急函〔2023〕289号)“兼顾小微企业安全管理薄弱的实际”的要求。
非特殊需要,随机抽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年度内只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频次,要同时符合省、市安全生产领域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有关规定和《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年度监督检查频次。工商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在开展一般监督检查的同时,要按照晋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联合执法检查计划开展部门之间联合执法。
各监管股室、执法大队要按照每季度和重点时段进行合理分配,具体检查时间由各监管、执法股室自行安排。
五、其他执法工作安排
各监管股室、执法大队按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根据上级安排和工作实际开展监督检查;应急管理股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并对事故企业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以上各监管、执法股室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不列具体名单。
六、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股室要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分管行业(领域)不同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和规律,编制本股室月度监督检查计划。全面应用应急管理部“互联网+执法”系统,对列入监督检查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将年度执法计划、临时执法计划、双随机计划录入系统,及时更新执法人员信息,及时将执法检查情况录入“互联网+执法”系统,实现执法全程线上操作。全面落实执法标准化工作,推行“一企一策”精准执法,根据企业实际和行业重点检查事项,确定执法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并在开展执法检查前7日前将检查事项及相关依据告知企业。检查过程中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检查方案认真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召开总结会,将发现的问题向企业通报,听取企业的意见,并指导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 聚焦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行业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围绕行业领域重点检查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安全技术服务事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关情况等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三)监督检查要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解决行政执法一刀切多头执法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多头执法、行政执法一刀切、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等现象发生。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四)加强与其他部门间信息沟通和通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其它部门通报或移交,构成犯罪的案件或案件线索,按照行刑衔接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监督检查所出具的执法文书必须使用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市局监制带有防伪水印和编码的2020版执法文书,不得使用旧版文书或随意改变文书样式。
(六)局监管股室、执法大队应当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能够熟练操作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系统、河北省“双随机”执法抽查平台以及应急管理部“互联网+执法”信息平台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等系统,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上传相关执法数据资料,并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七)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一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局监管股室、执法大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具体依据,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交政策法规股备案。
七、保障措施
(一)注重能力提升。一是加强政策理论学习,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围绕局党委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担当精神。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要认真学习贯彻202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强化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本领。三是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强化素质和能力提升。引导执法人员加强专业技术知识学习,选派执法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开拓视野,增长见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是落实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执法分析研判、一企一策、包容审慎和全过程服务等八项机制。健全各项执法工作台账、清单,通过执法文书案卷、台帐清单、影像照片等资料,如实记录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二是强化执法监督考核工作。对本级办理的案件认真开展法制审核,适时开展行政执法现场监督,及时纠正执法工作走过场、执法程序不规范的情形,开展案卷评查,重点审查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及适当性,加强执法文书、案卷的规范性。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开展年度执法监督考核。三是完善内部沟通协调机制,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监管股室要保证执法工作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及时沟通情况。四是局监管股室、执法大队要通过开展培训式执法、观摩式执法、充分发挥对乡镇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严格工作纪律。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工作作风,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依法行政。凡不依法履职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2024年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 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附件1
2024年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危险化学品企业(32家)
1 .晋州市吉象新能源有限公司
2 .鹰特化工(石家庄)有限公司
3 .晋州市兴隆银粉厂
4 .晋州市富来康银粉厂
5 .晋州市中江金属材料厂
6 .晋州市四通银粉加工厂
7 .晋州市城东石油化工厂
8.河北业之源化工有限公司
9.石家庄双燕化工有限公司
10.晋州市众鑫银粉厂
11.中润奥德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12.河北艾森德化工有限公司
13.河北合汇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14.晋州新诚纤维素有限公司
15.晋州市谊诚纤维素有限公司
16.晋州鼎佳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17.河北合浩纤维素有限公司
18.石家庄科昊化工有限公司
19.河北博伦特药业有限公司
20.石家庄海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21.石家庄市豪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2.石家庄卫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3.河北兰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4.石家庄润宏科技有限公司
25.石家庄盛通化工有限公司
26.石家庄必德科技有限公司
27.石家庄宝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28.河北优尼特化工有限公司
29.河北光迪化工有限公司
30.凯茂星纤维素有限公司
31.双牛纤维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32.河北南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附件2
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一、通用部分
(一)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特别是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施风险辨识和管控检查情况。
(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采用技术、管理措施控制风险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整治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组织开展评估等情况。
(三)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情况,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情况,使用列入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的工艺、设备情况。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情况,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开展情况;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三类人员”考核及持证情况。
(五)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企业现场作业管理情况,从事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爆破、吊装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危险作业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情况。
(六)应急管理建设落实情况。企业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组织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应急预案培训演练情况。应急物资、装备配备情况以及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情况;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情况。
(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保持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事项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企业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是否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是否存在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八)安全生产安全费用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九)安全技术服务情况。从事安全技术服务的服务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论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等各项安全技术服务情况,服务事项与企业安全实际相对应情况,制定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可行性情况,安全防范措施与安全风险相对应情况。
(十)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企业相关强制性标准获取情况,各项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落实情况。落实举报奖励培训计划情况,张贴有奖举报公告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情况;
2.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情况;
3.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情况;
4.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
1.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
2.经营许可证延期情况;
3.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
4.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情况。
(三)人员管理情况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及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选用承包商符合资质情况;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情况。
(四)工艺管理情况
1.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制定情况;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工艺、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情况;
3.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情况;以及报警信号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情况。
(五)安全管理情况
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等设施与周边的距离情况;
2.危险化学品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避免超量、超品种储存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情况;
3.动火作业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作业过程避免无人监护情况;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情况;
5.企业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按照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情况;
6.企业按照AQ3036及有关规定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报警系统,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情况;
7.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情况;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情况;
9.企业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情况;
10.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情况;
1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三、工商贸行业
(一)重大事故隐患方面:按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应急管理部10号令)组织开展辨识、判定,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二)有限空间作业方面:严格落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13号令)内容。
(三)建材企业方面
1.水泥筒型库清库作业外包情况。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 水泥工厂监测、报警、灭火及防爆装置的设置情况
煤磨进出口设温度监测装置;在煤粉仓、收尘器上设监测报警装置;煤磨、煤粉仓、煤磨收尘器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3.燃气窑炉防火、防爆、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情况。
燃气窑炉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发生炉煤气的熔窑烟道采取煤气换向防爆措施;煤气危险区域关键部位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 高温熔炉冷却及报警装置的设置情况。
玻璃窑炉、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等高温熔炉的冷却?;は低陈憷淙匆?,设置?;ň爸?/font>。
- 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等有限空间作业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对可能存在的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风险进行评估,制定有效控制措施,并经审批后作业。
- 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的防火、防爆等装置的设置情况。
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煤气发生炉空气总管末端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设报警装置。
- 输送设备防护、急停等隔离的情况。
带式输送机的头部、尾部、拉紧部位和输送带改向部位及夹角等部位设防护装置;滚筒、托辊设防护;各种机械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设防护,露出的轴承加护盖。
(二)机械企业方面
1.高温熔融金属作业防护情况。
1.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严禁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1.2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驱动装置中应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应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1.3 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严禁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4 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应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及报警装置,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2.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
2.1 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燃烧系统应设置防突然熄火或防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2.2 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应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有机溶剂清理清除情况。
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三)轻工企业方面
1.高温设备安全?;ご胧┡浔盖榭?。
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应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
2.1 白酒储存、勾兑场所应规范设置乙醇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2 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应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应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2.3 喷涂车间、调漆间应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安全防护情况。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严禁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液氯使用安全。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严禁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四)纺织企业方面
1.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设置和布局情况。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使用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和汽油等汽化气烧毛的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设备、装置,必须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单独设置。
2.危险品储存安全措施情况。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严禁超存、与禁忌物料混存、露天堆放。保险粉应储存在通风良好、空气干燥的场所。
(五)粉尘涉爆企业方面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严禁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应符合要求。
2.除尘系统的安全措施情况。
2.1 不同种类可燃性粉尘、或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严禁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严禁互联互通。
2.2 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2.3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应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2.4 严禁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严禁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2.5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3.防火防爆情况。
3.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禁止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3.2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应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3.3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应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3.4 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应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4.粉尘清扫情况。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应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遇湿自燃粉尘收集、贮存应落实防水防潮措施。
(六)涉氨制冷企业方面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的制冷方式。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使用快速冻结装置的防护情况??焖俣辰嶙爸帽匦肷柚迷诘ザ赖淖饕导淠?,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