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晋州市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09 发布者:生态环境局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石家庄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し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河北省环境?;す诓斡胩趵返扔泄毓娑?,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四条 现场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五条 本单位各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应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名称: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方式:公开形式是指公开的信息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随时公开等。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单位。指环境?;ぞ指涸鹛峁└眯畔⒌木咛寤姑?。
第三章 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第七条 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信息应当通过市环保局网站、新闻发布会、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
1.主动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晋州市环境?;ぞ中姓捶ㄐ畔⒐柯肌?。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在晋州市政务公开网公开的方式进行公开。
3.主动公开时限。各类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环保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后,本单位依市环保局要求,由承办单位按程序公开信息。
第四章 公开信息的机制
第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制作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必须进行内部审核,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全面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