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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1-07-16    发布者:生态环境局

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执法工作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19号)《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适用范围】污染源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案件、上级交办件、领导批办件等涉嫌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按本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推行“三步式”执法方式】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较轻、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或产生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或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要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
第四条【重大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局行政处罚集体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集体讨论应制作会议纪要。
集体讨论的案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一)情节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案件承办机构与审查机构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三)案件审查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辩的事实和理由认为应当减轻处罚的案件;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六)其他重大、复杂、疑难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五条【自由裁量】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同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应当综合、全面考虑的情节?;肪澄シㄐ形斐傻幕肪澄廴?、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二)从重处罚的情形。主观恶意,明知故犯;后果严重,反映强烈;区域敏感,影响恶劣;不听劝阻,再次违法;其它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从轻处罚的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它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第六条【立案】案件承办部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3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并填写《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进行登记,在实施现场调查取证前,立案审批表需报经大队长、主管局长、局长同意。
《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中当事人基本信息及案情信息,应根据案件线索,写明已掌握的当事人信息及案情信息,尚未掌握的,可不填写。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接到查处任务或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7个工作日内调查终结,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调查取证】案件承办部门负责收集证据。主要包括:环评及验收意见、监测报告、经审核有效的在线数据、视听资料、现场照片、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和台账、计算机数据、排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需要取样的,应制作取样记录填写《采样取证登记单》并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笔录,同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取样情况?;肪臣嗖烊嗽毕殖∪⊙匦肴〉貌裳手?,并按照国家监测技术规范进行。
案件承办人员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调查: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排放去向、排放浓度、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量等,如当事人对监测超标报告有异议要求复印报告的应全文复印,其他需要调查了解的情况。
第八条【调查结论】 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结论。
第九条【责令改正】根据《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下达: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取得监测超标报告,应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需要复测的,案件承办人应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及时委托监测中心进行复测,并按规定出具报告。复测时,拒不改正违法排污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已经改正的,不启动按日处罚。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处罚。
第十条【告知】案件承办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大队长、主管局长、局长审批后,依法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接收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或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当事人要求进行听证的,由法制科负责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销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调查掌握的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撤销立案。案件承办人负责填写《环境违法行为销案审批表》,经大队长、主管局长、局长同意后结案归档。
第十二条【法制审查】案件承办部门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部门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案件承办部门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十三条【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局行政处罚集体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告知】案件承办部门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经局行政处罚集体审查委员会研究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大队长、分管局长、局长审批后,依法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法制科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处罚决定的履行】案件承办部门负责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对不履行决定、不复议、不诉讼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依法申请晋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结案和归档】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或申请法院执行完毕的,应当结案。不予行政处罚无须执行的,应当结案。案件承办部门将案件办结后,交法制科统一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信访案件】举报违法排污行为的信访案件,根据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的规定,由当地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 按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法制科、信息科负责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分别向“两法衔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平台、晋州市政府网站等报送或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工作程序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工作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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