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晋市监罚告〔2024〕19002号
发布日期:2024-10-25 发布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州市连运物流中心等44户个人独资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你(单位)在2022、2023年度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本局2024年8月8日在晋州市政府网站发布《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的公告》提示你(单位)履行年报义务或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2024年8月8日-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实地核查发现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你(单位)存在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个人独资企业基本信息44份;2.个人独资企业年报信息44份;3.《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的公告》1份及网站公示截图;4.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44份。
你(单位)连续2年未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上述企业通过我局执法人员在登记场所实地核实属无地址找不到企业,故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将本告知书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需公告送达听证告知书的44户个人独资企业名单附后。
联系人: 宿鹏博 孟莎 联系电话:0311-84337879
联系地址:晋州市东胜街182号(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