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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公安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发布日期:2022-05-17    发布者:晋州市人民政府

晋州市公安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1、晋州市公安局,正科级。
3、内设机构:办公室、指挥中心、政治处、警务保障室、户政股、控告申诉股、纪检督察室、出入境管理大队、法制大队、政治安全保卫大队、治安管理大队、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巡特警大队、禁毒大队、环境安全保卫大队、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刑事侦查大队、交通管理大队、危管科、看守所、拘留所。
下设刑警中队:综合中队、情报中队、刑事技术中队、大案中队、有组织犯罪侦查中队、市区中队、小樵中队、东里庄中队。
(一)公安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施行)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5)《中国地区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 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3.地方性法规
(1)《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2)《河北省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物品通行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
4.部门规章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3)《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4)《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规定管理办法》(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安部公布)
(5)《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主要职责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石家庄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领导岗位职责
1、主持市公安局全面工作。
 2、调查、分析、预测全区敌情和社会治安情况,并研究制定对策,维护全区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稳定。
 3、负责指挥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重大行动,处置重大案件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聚众闹事、骚乱事件及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4、负责全市公安队伍的教育管理,用长效机制规范队伍建设。
5、负责市公安局的党风廉政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政、优政。
(二)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岗位职责:
在局长的领导下,组织指导法制部门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核,对应诉案件的出庭,对国家赔偿案件的理赔,对听证案件的组织和主持;组织执法监督检查,对本局和全市公安系统的执法活动进行考核评比。
(三)主管治安工作的局领导岗位职责:
具体负责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精通治安工作的程序法和实体法;指导参与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办理和一般案件的立案、结案审查批准;监督检查各种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全市治安大检查工作。
(四)主管交通工作的局领导岗位职责:
具体负责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组织协调、指挥监督全市的交通管理工作,对本辖区交通管理工作负总责;审核签发交通管理方面的执法工作制度。
(五)主管政治安全保卫工作的局领导岗位职责:
具体负责公安政治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精通政治安全保卫工作的程序法、实体法。监督检查政治安全保卫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组织参与政治安全保卫案件的侦破、审理工作;指导安排技术侦察手段的使用;负责对全市政治案件的特点和动向进行分析、预测、提出建议。
五、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
(一)法制大队
(1)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组织、推动解决本辖区公安执法问题;
(3)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5)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7)管理公安法律文书;
(9)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信访工作,办理执法问题的请示;
2、大队长岗位职责
治安大队为局内设机构,负责本局治安管理工作。该科室负责行政许可1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2项,行政处罚10项,行政强制4项。
(3)管理危险物品。包括管理枪支,管理剧毒物品,管理放射物品。
2、行政许可9项
(1)大型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2)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第六条。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款、第十六条。
法律依据:《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第七条。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8)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非行政许可审批2项
法律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4、行政处罚10项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
(3)违反河北省旅游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法律依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
(7)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9)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行政强制4项
(1)违反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6、大队长岗位职责
政治安全保卫大队属公安局内设机构,负责掌握所辖地区的国内安全的敌情、社情、政情动态,研究制定对策,打击处理邪教组织,反动会道门组织违法犯罪;组织指导隐蔽战线工作,对重点部门,对象和重点部位开展安保。
2、大队长岗位职责
危管科为市局内设机构,是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审批权2项。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审核
负责本科室的全面工作,是本科室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上述法制职权负全面责任。
(五)户政股
2、非行政许可
(1)户口登记
负责本科室的全面工作,是本科室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上述法制职权负全面责任。
六、执法标准
(一)行政许可工作标准
晋州市公安局内设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晋州市公安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晋州市公安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印章或按手印,更正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晋州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事项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行政许可其他事项
公安行政各执法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范围内,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罚相当的决定。
3. 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告知处罚当事人,告知拟处罚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如对拟作出的处罚不服,可以提出申辩的理由和依据,行政执法部门经调查如申辩的理由和依据不能成立,将依法作出处罚。
法制大队行政复议范围是:受理局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3. 行政复议程序合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一)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并有法定履行时限,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或者未予答复的。
对没有规定法定履行期限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履行的实际可能确定履行的期限或者责令其采取相应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决定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变更内容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能成立或者无效的。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要时可以一并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书面报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
(一)适用的依据已经失效、废止的;
(二)适用的依据尚未生效的;
(三)适用的依据不当的;
(四)其他适用依据错误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一)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
(四)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程序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
(一)超越地域管辖范围的;
(二)超越执法权限的;
(三)其他超越职权的情形。
被申请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故意作出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同类性质、情节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差别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案件,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前款规定中的情况复杂包括:
(一)需要对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的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补充,不能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办结的;
(二)需要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或者申请人、第三人要求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不能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调查核实完毕的;
(三)行政复议案件涉及较多的当事人、不同地区,不能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办结的;
(四)其他不能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复杂情况。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四)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五)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六)公安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依据;
(七)行政复议结论;
(八)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或者最终裁决的履行期限;
(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公安行政复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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