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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3-12-13    发布者:晋州市行政审批局

晋州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办事指南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设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新《条例》的出台,为市场主体在“开业(存续)”状态和“注销”状态之间提供了“歇业”的缓冲地带,帮助市场主体明明白白“休眠",休养生息重整旗鼓再出发,既能减轻当前的经营成本负担,又能为今后的发展留住“青山”。

一、哪些市场主体可以办理歇业?

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均可办理歇业。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办理歇业?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市场主体如何办理歇业?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四、市场主体歇业期限是多久?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五、歇业的市场主体有什么义务?

【歇业前】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歇业中】: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结束歇业】: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又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六、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

七、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如果登记、备案事项发生了变化,该怎么办?

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八、市场主体办理歇业需提交什么材料?

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注:歇业备案提交材料模板及流程请扫以下二维码

 

 

 

 

申请人规范填写《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歇业备案承诺书》,准备材料齐全后,相关人员签字,由委托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至窗口办理歇业备案。

填报要求详见参考样表。咨询电话:84365633。

 

 

 

 

 

 

 

 

下附歇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及文书规范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font>,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6.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7.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8.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在2024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中有关变更、备案、注销的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办理。

 

歇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制定的关于歇业备案的相关规定申请歇业备案适用本规范。

 

 

 

 

 

 

 

 

 

 

 

 

 

 

 

 

 

 

 

 

 

 

 

 

 

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住所

(经营场所)

 

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歇业期间

联系人

 

歇业期间联系人

联系电话

 

歇业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3年)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本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等规定申请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盖章

                                   

注:1、申请人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5、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6、申请人签署中横线部分可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   关于歇业备案的相关规定。
附件1

 

歇业备案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市场主体名称)的歇业备案,并郑重承诺如下:

本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其他                              造成经济困难,决定从             起,至               为止(期限)歇业。

本市场主体申请歇业前已经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完毕,(其他情形)                                 ,不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不适宜歇业备案的其他情形。

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歇业期间暂停经营,不发生任何经营活动;歇业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时进行年报,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承担债权债务关系;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本市场主体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违背承诺约定,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注:1、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全体出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全体合作社成员签署、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字;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董事签署;

3、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横线部分可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歇业备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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