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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705号

发布日期:2024-12-23    发布者:公安局

晋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公(暴)行罚决字〔2024〕0705号

违法行为人彭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xx镇xx村,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xx镇xx村,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9月8日21时33分许,彭xx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x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晋州市文苑路处时被执勤民警拦截,经对彭xx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73mg/100mL,彭xx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核查,彭xx于2022年02月6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晋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彭xx的违法行为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彭xx的陈述和申辩、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值、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晋州市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晋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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