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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662号

发布日期:2024-12-23    发布者:公安局

晋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公(事)行罚决字〔2024〕0662号

违法行为人赵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9日20时许,赵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xxxxxx号轻型货车(皮卡车),顺总十庄商城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幸福楼小区南侧十字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王xx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王xx手机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xx弃车逃逸。

以上事实有该事故现场xxxxxx号轻型货车一辆,xxxxxx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出警视频,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报警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晋州市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晋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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