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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677号

发布日期:2024-12-23    发布者:公安局

晋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公(樵)行罚决字〔2024〕0677号

违法行为人王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xx镇xx村,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xx镇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27日22时32分18秒,违法行为人王x使用xxxxxx的手机号码,拨打晋州市公安局110报警电话,多次辱骂、挑衅接警员,严重干扰110公安警务资源公共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电话录音、晋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案件交办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晋州市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晋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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