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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588号
发布日期:2024-10-31 发布者:公安局
晋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公(暴)行罚决字〔2024〕0588号
违法行为人崔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xx镇xx村,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xx镇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8月09日21时许,崔xx酒后驾驶车牌号x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晋州市晋深路附近时,被晋州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27mg/100mL。后经核查,崔xx于2018年6月22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深泽县交警大队处罚,崔xx的违法行为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崔xx的陈述、现场视频、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第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崔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晋州市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晋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