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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587号
发布日期:2024-10-31 发布者:公安局
晋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公(暴)行罚决字〔2024〕0587号
违法行为人翟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xxx镇xxx村,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xxx镇x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9月06日22时许,翟xx疑似饮酒后驾驶车牌号xxxxxx的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晋州市总十庄路口处时,被晋州市执勤交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数值含量为:77mg/100mL。后经核查,翟xx驾驶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系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翟xx的陈述、现场视频、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翟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晋州市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晋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