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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406号
发布日期:2024-07-30 发布者:公安局
晋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公(暴)行罚决字〔2024〕0406号
违法行为人连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xxx乡xx村,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xxx乡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7月07日22时许,连x疑似饮酒后驾驶车牌号x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晋州市河营线营里东口处,被晋州市执勤交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数值含量为:52mg/100mL。后经核查,连x于2019年4月10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石家庄支队处罚,连x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连x的陈述、现场视频、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第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连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晋州市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晋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