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事后公开 >> 公安局
晋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371号
发布日期:2024-07-30 发布者:公安局
晋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公(暴)行罚决字〔2024〕0371号
违法行为人李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xx镇xxx村,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xx镇x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5月23日21时10分许,李x酒后驾驶车牌号为xxxxxx的小型汽车,被执勤民警拦截,经现场对李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81mg/100mL,李x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将其带至晋州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晋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李x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其含量为:78.37mg/100mL,后经核查,李x在2023年3月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晋州市交警大队处罚,遂李x的违法行为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视频、强制措施凭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晋州市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晋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