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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276号
发布日期:2024-07-30 发布者:公安局
晋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公(暴)行罚决字〔2024〕0276号
违法行为人吕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xx镇xx村,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xx镇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5月25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吕xx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晋州市朝阳路与光明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拦截,经现场对吕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76mg/100mL,吕xx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核查,吕xx于2022年07月14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晋州市公安机关处罚,吕xx的违法行为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吕x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视频、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检测数值、第一次醉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吕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晋州市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晋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