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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31    发布者:水利局

 晋州市水利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す?、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水利机关在作出重大水利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 水利机关做出下列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
(二)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
(三)需吊销用水户取水许可证的;
(四)其他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业务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在集体讨论前送审。需要征求其他业务科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承办单位应当预留法制审核的合理时间。
第五条 承办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有关情况报告;
(二)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六)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
承办机构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涉及水务行政处罚的需说明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水利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水利行政处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水利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税务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除另有规定外,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听取意见情况一并提交机关负责人审批或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未经法制审核或未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的,不得提交审批或集体讨论。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档案,执法决定书报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水利机关应当为法制审核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有条件的可以扩大审核范围。上级水利机关应当对下级水利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晋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晋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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