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03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州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203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州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晋州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晋州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づ┐寮遄什姓吆途叩暮戏ㄈㄒ?,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文字〔2017〕96号)、《石家庄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和《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的通知》(晋政函〔2019〕43号)等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各类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集体资产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村集体和承包方进行集体资产的流转交易;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三)流转集体资产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四条 晋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以及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竞价(招标)和农村集体资金采购等流转交易项目必须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村集体及个人不得私自进行交易。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及交易项目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四荒”地、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企业资产或者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权益;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确权到户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筑物、构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采矿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控参股、合资、合作的企业以及在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合同、协议、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或者权益;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
(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减免税和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征用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中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生产经营者上缴的承包款物、租金及劳动义务工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等流动资产;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范围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参与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大宗物品、设备、材料等,形成新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的行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改变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采取承包、租赁、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交易,让渡集体经营性资产使用权的行为;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转让方式流转交易,让渡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的行为;
(四)承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使用权后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及再流转的行为;
(五)承包方通过其他方式承包集体资源性资产且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权利人,在承包期限之内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集体资产的行为。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入市交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确权登记发证,或无权属纠纷;
(二)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的形式有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股份合作、转让、转包等。流转交易的方式有协议方式、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以下统称为交易)。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项目选择交易方式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经本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十条 村集体根据相关民主程序拟订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交易资产的品种名称、地点、面积、用途、流转年限;价格、付款方式;竞价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等);交易方式;其他交易条件等。
村集体在乡镇农村服务中心的指导监督下,完成流转交易方案以下附件的准备工作:
(一)村民代表会表决情况登记表;
(二)经依法批准的资产权属证明;
(三)承包资产现状图;
(四)《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经营流转交易申请书》;
(五)需要评估的资产要有相对应资质的评估报告;
(六)流转交易方案张榜公告的佐证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完成流转交易方案的议定、批准、核实后,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递交交易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一)交易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资产的品种名称、地点、面积、质量等级;用途、流转年限;价格、付款方式;竞价人资格;农民增收目标;履约保证金责任、交地约定、税费与产权登记约定;符合法律法规的承诺等。
(二)申请书的附件:
1.流转交易方案;
2.批准、核实材料。
第十二条 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接受申请后,按照流转方案、交易申请书内容负责发布媒体公告、向申请人提供公告版本、向竞价人提供竞价规则和竞价须知和组织报价、竞价(竞投)等活动。
第十三条 交易公告的主要内容有: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资产的品种名称、地点、面积、质量等级;用途分类、流转年限;起始价格、付款方式;竞价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竞价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责任;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索取文件资料和申请竞价的办法;优先竞价人权利条款;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挂牌后,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由于农忙或其他原因,公告期可经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告期限,公告期即为竞价人报名期,公告期满报名截止。现场或网络竞价在公告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
公告载体为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
第十五条 申请人自收到交易中心提供的公告版本3日内,应当在(申请人)村公开栏书面公示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 符合交易公告须知规定资格且参加流转交易的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为竞价人),应当对自己的报价或竞价行为负完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竞价人应按公告、须知所载要求,领取交易文件资料、勘察标的实际状况、了解资产权属、规划情况等。
(二)竞价人应按竞价规则和竞价须知要求提出竞价申请,递交申请材料,交付竞价保证金,遵守现场竞价规则,不得违规操作。竞价保证金按照不低于挂牌总价款的20%收取,挂牌总价款低于3000元的挂牌项目按照挂牌总价款的100%收取保证金,竞价保证金交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
(三)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一般应采用竞价(招标)方式,竞价人应按照竞价规则和竞价须知要求申请,递交申请材料,交付竞价保证金,遵守现场竞价规则,不得违规操作。竞价保证金按照底价的2%收取,保证金交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
第十七条 交易活动中的竞价和报价行为在交易平台进行网络竞价或者在市农村产权交易大厅进行现场竞价。如有特殊情况,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其他场所进行。
(一)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项目设有底价的,在达到底价的基础上,同一价格三轮最高,没有增价后,即为竞得人。在挂牌公示期内征集到一名受让方的,采取高于挂牌价格议价方式交易。
(二)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竞价交易,采用最低价竞得的方式进行,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不得低于三个竞价人,报名期内少于三个竞价人的,延长挂牌期限;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招标人委托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与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
(三)农村集体资金采购大宗物品、设备材料,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四)其他交易方式由申请人、交易中心和竞价人按合法公开互利互惠的原则执行。
(五)交易竞价、竞价(招标)环节全程录音录像,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留存。
第十八条
(一)竞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竞价资格:
1.竞价人在报名成功后主动放弃竞价的;
2.竞价人在报名有效期内要求撤回报名申请书的;
3.竞价人没有按规定时间到交易现场的;
4.竞价人竞得后主动放弃的;
5.竞价人竞得后拒绝签订合同的。
(二)竞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价人在报名成功后主动放弃竞价的;
2.竞价人在报名有效期内要求撤回报名申请书的;
3.竞价人没有按规定时间到交易现场的;
4.竞价人竞得后主动放弃的;
5.竞价人竞得后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合同的。
第十九条 挂牌结束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申请人和竞价人进行交易。
(一)交易成交后,申请人应当场与竞得人及市农村产权交
易中心共同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需将合同价款交到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后,竞得人所交付的竞价保证金原路径退还。资产所有人、竞得人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乡镇签订流转交易合同,并自行履行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竞得人3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交易合同的签订,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交易。竞得人和资产所有人签订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他竞价人的竞价保证金原路径退还。
(二)流转交易合同应具体表述权利转移后竞得人的达标要求、申请人的监督、协调职责。
(三)签订流转合同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申请人自收到交易中心提供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后,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村务公开栏书面公示。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视为未完成的交易,有关职能部门不得进行权属的明确或变更。交易完成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所有合同价款转账到村集体账户。
(四)所有竞价保证金和合同价款都是无息存放。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中止交易:
(一)交易公告或者竞价规则和竞价须知有误,明显误导竞价人的;
(二)交易当事人之间出现重大分歧,导致交易现场出现秩序混乱而影响正常交易的;
(三)交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足以影响交易进行或影响成交合同执行的异议,并举证的;
(四)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低于三家竞价人的;
(五)现场竞价中低于底价的;
(六)交易方案的批准人、核实人及交易监督人提出需要重新查证资料,并说明理由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交易继续进行;中止情形无法消除的,交易应当终止。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终止交易:
(一)申请人申请终止的;
(二)资产权属存在重大瑕疵的;
(三)利害关系人提出足以影响交易进行的权利主张且查证属实的;
(四)交易程序出现纰漏或错误且短期内无法补正的;
(五)其他必须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应当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村监会、乡镇包村干部和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相关人员进场参与,交易过程接受本村村民代表、党员代表的全程监督。
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竞价现场会由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工作人员(或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主管科室负责人)、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参与现场全程监督,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他农村集体流转交易为3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项目100万元或交易面积500亩以上(含100万元、500亩)大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农村集体资金采购和投资项目100万元以上,需进入市级产权交易中心办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五条 黑名单制度(失信名单制度)
对发生过违反竞价规则和竞价须知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以及不予退还竞价保证金的竞价人或竞得人,实行黑名单制度,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市内农村集体的产权流转交易。
第二十六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价款结算服务,采取无息结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双方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十八条 乡镇农村服务中心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将交易鉴证书作为财务记账的必要条件,未按规定私自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收入和支出,不得记账。
第二十九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农村“两委”干部、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给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
(二)对标的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规避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意向受让人、竞价人、竞得人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流转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管理。
在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易程序、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晋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