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晋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晋州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公布晋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晋州市人民政府所属的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
列入清单的市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垂直管理部门暂不实施清单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需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参照市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晋州市人民政府本级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晋州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27日
附件
晋州市人民政府本级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1.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晋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3.晋州市教育局
4.晋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5.晋州市公安局
6.晋州市民政局
7.晋州市司法局
8.晋州市财政局
9.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1.石家庄生态环境局晋州分局
12.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4.晋州市交通运输局
15.晋州市水利局
16.晋州市农业农村局
17.晋州市商务局
18.晋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19.晋州市卫生健康局
20.晋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1.晋州市应急管理局
22.晋州市审计局
23.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4.晋州市统计局
25.晋州市行政审批局
26.晋州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