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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人民政府
 
〔2021〕—73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4 10:14 来源:晋州信息公开 【字体: 打印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晋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7日
晋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5〕第8号)、《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晋州市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水质安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加压或者通过水处理设备采用过滤、吸附、软化、消毒等措施再处理后,由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居民家庭水表范围内的供水管道、水泵房、阀门、水池(水箱、水塔)、压力水容器、水泵、电器设备、电控装置、消毒设备、自动控制与监视系统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晋州市人民政府将城市二次供水纳入城市建设规划,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加强水质安全保障。
晋州市水利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健康局负责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居民二次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城镇二次供水治安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五条二次供水应当推行智能化管理,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中,由建设单位承担。
既有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的,应当予以改造。建设费用由产权单位负担,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由水利局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技术审验制度、工程设计、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把关。
第八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要求,具备数据远传采集技术的水表;
(二)供水设施独立设置,有建筑围护结构,有污染防治和运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具体要求;
(三)储水设施符合内壁光洁、不渗漏、加盖加锁、防冻保暖、防潮防涝等要求,与消防储水设施相分离;
(四)使用先进的安防技术,落实防范恶意破坏二次供水设施的技防、物防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水利局和卫生健康局根据各自职责可组织第三方相关专业部门参与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所用的设备、材料、器具和仪表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和管网安全运行要求,并向水利局报备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及周围环境的清洁,保证供水水质不受污染,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必须由取得卫生资质,并在水利局备案的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每季度要对水质和水压进行监测,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保养,无水质监测能力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水质监测,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合格。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配备专(兼)设施管理人员,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应取得卫生部门发放的健康证,并定期接受健康检查。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确保二次供水安全稳定运营。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实行不间断供水,并在小区公布服务电话。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发生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改动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和妨碍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
第四章水质管理
第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健康检查应当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水质管理制度和检测档案,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规范性台账;
(二)对出水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应当于三日前在供水区域内公布,清洗、消毒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按照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布,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供水,组织清洗、消毒,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水利局和卫生健康局报告。二次供水设施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十九条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城市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及时在晋州市政府网站上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
(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和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四)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五)擅自占用、破坏二次供水设施的;
(六)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七)危害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晋州市城区公共供水区域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市政协。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印发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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