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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日期:2023-06-02    发布者:卫生健康局

晋州市卫生健康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石家庄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健康设立法制审核工作组(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承办室(以下简称执法承办机构)在卫生健康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做出的决定由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包括重大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

(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

(五)经领导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执法承办机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领导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

需要征求内其他室、单位或其他部门意见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执法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八条  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按照《石家庄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重大行政处罚需提交的材料:

1.目录清单;

2.案件受理记录;

3.立案报告;

4.主体证明材料和相关证据资料;

5.授权委托书;

6.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超出委机关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7.合议记录,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9.行政处罚决定书;

10.结案报告。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或者退回执法承办机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九条  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并邀请执法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对疑难、复杂事项征询上级部门意见。

第十条  执法承办机构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交执法承办机构。情况复杂或者特殊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不得因进行法制审核导致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期限超出法定办理期限。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情况,书面提出相应法制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出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五)其它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或者建议应当采纳,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送主要领导处理。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同意后,需要提交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执法承办机构负责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执法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七条  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核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石家庄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晋州市卫生计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卫〔2017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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